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中介代办保障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邯房字〔2023〕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丛台区房产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过近几年开展常态化专项中介“代办保障房” 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近期又发现发布“代办保障房”信息的个别现象,可能侵害群众利益,为坚决打击中介“代办保障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住房保障工作环境,现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部署,在全市范围内以开展中介代办保障房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责任、协调推进,通过全面排查、明查暗访、严肃查处、广泛宣传等方式,以零容忍、全覆盖、高标准,全面整治中介“代办保障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房申请审核营商环境。
二、整治内容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一)代办申请保障房;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牵头,联合中介行业监管、执法稽查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具体方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整治重点,组织分工,完成时限和效果。对辖区内中介逐一暗访、排查,告诫代办保障房业务属于违规行为,要求每个中介机构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明示“代办保障房”属违规行为。检查其代理销售和提供居间买卖、出租服务的房源性质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如有违规严肃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区住建部门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进街道、社区做好保障房申报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告知群众保障房相关规定。
(四)公布举报电话。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依法依规经营业务。各县(市、区)公布中介执法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五)开展入户抽查。由市、县(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对2022年已受理的和往年已经通过审核的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发现代办问题,立即查处,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将组成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处、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导组,组长由刘守信同志兼任,主城区(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督导,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高海旗同志负责。在全市范围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将住房保障惠民工程做好做实。
(七)实行季报制度。主城区(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月底将本季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其余县(市、区)上报市局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主城区联系人: 秦 勤 电话:3271082
局保障处联系人:李利乾 电话:327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