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相关事项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8 查看 118 次

为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保(特困)家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公租房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现将2022年度我区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1.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含)以下,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6974元及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第二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含)以下,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6974元(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三)第三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3718元(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四)第四类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

1.年满18周岁,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3718元(含)以下,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近三年内在我区务工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申请人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第五类公租房准入条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我区,持有我区居住证,且在我区实际居住(户口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的申请人,不需提供主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主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3718元(含)以下,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3.近三年内在主城区务工单位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两年(含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方式及申请相关表格领取

在本年度住房保障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各类公租房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公租房”APP或“冀时办”App后注册申报(线上申请)。

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市主城区户籍的,应以本市主城区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申请前四类公租房的,通过“公租房”App或“冀时办”App选择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申请第五类公租房的,通过“公租房”App或“冀时办”App向务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务工地址不一致的,按营业执照注册地进行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根据申请类型到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表格并填报。

前三类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规定资料申报。

三、提交材料

按照省住建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证办理”工作要求,我区公租房申请材料如下:

(一)线上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

4.申请家庭填写的《公租房申请表》;

5.申请家庭填写的《诚信承诺书》;

6.申请家庭填写的《授权查询书》;

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年度复核

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省、市公租房相关政策,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复核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复核”的原则,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纳入轮候序列和保障的家庭),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随时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依据保障家庭最新信息进行联审联查,按照联审联查结果进行资格认定。

(二)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原受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否则将按照现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定期审核

自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定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