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权登记自5月10日起全面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11 查看 52 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权登记的实际需求,5月1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发布了《邯郸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居住权登记在我市落地实施。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相比原来的《物权法》,该法典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三、居住权首次登记提交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遗嘱和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继承、出租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权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五、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及注销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六、居住权登记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