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0)第(11)号
邯郸市2017年度实施第四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1404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8号地块位于联纺路以北、毛遂大街以西,征收西孙庄社区集体土地10.3541公顷,其中农用地10.3541公顷(耕地4.5118公顷、其他农用地5.8423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邯郸市2017年度实施第四十五批次位于原邯郸县第I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2329.6725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