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对开(复)工原则、开(复)工条件、人员管理要求、现场管理要求、疫情应急处置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建筑工地开(复)工应坚持“六不”原则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开(复)工管理,既要做好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还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同步进行疫情防控现场核查,合格一个,开工一个。建筑工地开(复)工应坚持“六不”原则:即工地未建立联控联防机构不得复工;工地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不得复工;工地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不得复工;工地进场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得复工;工地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不得复工;工地未进行全面消杀不得复工。
满足7个条件,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1、成立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防疫专人专岗,对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室,用于需临时进行观察的人员。隔离观察室应符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要求。
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体温枪、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控制用品。
4、对项目内所有复工人员14天以内往来史、接触史进行详细排查,并有详细记录。
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卫生间等已经消毒杀菌处理,并对人员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实行定时消毒。
7、疫情防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复工要求。
人员管理要做到“五方面”
施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进行最严格的排查登记和管理,不得私招乱雇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1、积极做好春节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思想劝解,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2、对14天内去过湖北、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在施工现场外安全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3、对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由单位(企业)专(兼)职防控人员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4、隔离期间,所在项目要及时给予隔离人员关心关爱,给予生活补贴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隔离人员返岗后,原则上暂时不得安排从事食堂、出入口等与人员过多接触的工作岗位。
5、建立工地人员健康档案,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对反复进出场人员做到一次一测,做好记录。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并协助其用专用车辆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现场管理及疫情应急处置有具体要求
现场应建立联防联控防疫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出入口测体温登记制度,施工现场人员都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高级别的口罩)。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以及闸机、升降机轿厢应实行定时消毒制度。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并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装置。加强工地内人员饮食起居的防疫工作,严防交叉感染。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建议在施工现场设立应急区域,并作出明显标识,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项目疫情联防联控机构应按照预案工作要求,立即用专用车辆送往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要求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