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政府对一些没有住房且经济能力有限人群的一项惠民工程,然而却有人在申办公租房上打起了“歪主意”,以可代办公租房为由骗取钱财。近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谎称认识沧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以自己不符合办理公租房条件,但花钱能申请下来为由,主动联系甚至怂恿亲属向被害人介绍,委托其申办公租房。张某让被害人准备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期间以交保证金、房租、活动费等名义向被害人多次索要钱款,之后再发给被害人伪造的公租房房屋租赁协议、房门钥匙图片等,并向被害人承诺交房日期,让被害人放心,但截止案发未给一人办理公租房。两年间,被告人张某以为他人办理公租房的名义,先后诈骗多达五十人,钱款近二百万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他人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近二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近二百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该代办公租房诈骗案受骗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面广,该案的审理打击了违法代办公租房的诈骗行为,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有着严格的程序,请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了解咨询,不要轻信各种代办的理由,以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