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8-02 查看 26 次


为促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速度、高质量发展,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从八个方面明确了29条政策举措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要求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产业政策,要求省有关部门督导政策实施,推动落地生效。


加大推广力度方面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超低能耗建设成本可按程序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承担。


各市、县要深入贯彻《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部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形成规模化推广格局。2020年和2021年,石家庄、保定、唐山市每年分别新开工建设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其他设区的市每年分别新开工建设3万平方米、12万平方米,定州、辛集市2021年分别新开工建设2万平方米。2022-2025年每年以不低于10%的速度递增。到2025年,全省竣工和在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合计达到1340万平方米以上。


鼓励既有建筑,尤其是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筑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鼓励、引导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同等享受本通知中的优惠政策.


保障土地供应方面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用地。依据相关规划,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阶段,明确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等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各市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保障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重点项目用地。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单宗土地面积达到10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应建设不低于10%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开发和销售激励政策方面


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9%以内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具体奖励面积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不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供热设施管网工程建设费;已经预留集中供热设施但未使用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收取房屋供热空置费。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30%。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在符合调控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调整非本地户籍家庭购买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政策。各市、县(市、区)特别是环首都、环雄安新区区域,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调控政策,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界定人才认定标准,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在政府回购商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满足各类人才购房需求时,优先选择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进一步增加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


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可调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数额),增加拨付节点或对预售资金实行前移一个节点进行拨付。其中,按照固定比例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资金监管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按照建安成本进行重点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以将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降低10%-20%。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全部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单体建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楼栋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条件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设工序,其他工序不停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和节能减排效益。


利用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在目前的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技术提高、成本降低、规模扩大,逐步降低补助标准至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


完善产业链条方面


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一区三基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对高性能门窗、环境一体机、保温系统、专用特种材料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采取适当形式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提升设计、建造、运维等全产业链发展质量。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应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占新建建筑比例。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在优秀设计评选、工程评优、新技术示范认定等方面优先考虑,相关信息作为参建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创新金融服务方面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针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产业各环节的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新模式;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创新保险产品,有效提升相关保险产品承保和理赔效率。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基金,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基地、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上浮5%—20%,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确定。


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方面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防(隔)水透气膜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被动门(窗)用密封胶条材料、特种建筑和门窗幕墙五金材料、带热回收与交换的新风系统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装备研发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高等学校现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新增相关专业或增加相关课程,加强与德国等先进国家的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设计、研发、工程材料等人才。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监测、评估、验收等技能培训,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技术人员,为大规模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强化标准引领和监管服务方面


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既有建筑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修订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墙体材料、产品、构件等应用技术标准。


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抓紧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尤其是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组合内、外墙板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及性能测试方法,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用预制装配式墙体材料、构件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及性能测试方法,为新型墙材应用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铺平道路。


深入贯彻《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质量管理。制定项目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按照节能90%以上设计建设。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机制和后评估机制。


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加强宣传引导方面


制定专门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特点优势、标准规程、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