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顾问宣传楼盘时向买房人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但买房人袁女士拿到房时,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
房主认为开放商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人买房,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20万。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胜诉。
代理此案的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介绍,这是山东首列商品房销售领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商业欺诈判决赔偿的案件,被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让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商品房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构成欺诈行为,“在一些的商品房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另外,合同中仅约定了面积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退房,但是层高误差超过3%情况下购房人是否可以退房并没有约定。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层高差和面积差均可以适用面积差超过3%的约定,就同类案件也具有借鉴意识。
合同约定层高5.6米,交房4.2米
据烟台的袁女士介绍,2018年8月份,她了解到被告开发的涉案楼盘。置业顾问宣传涉案楼盘时向袁女士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买一层得两层,买到即赚到,对外出租可得双倍收益。
袁女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8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袁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福山区奇泉路218-9号商铺一套,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层高5.6米,房屋总价款812223元。
在合同签署后,袁女士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6月份原告袁女士经被告通知验房时,才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出租收益翻倍更不可能。
要求返还全房款并赔偿损失20万
原告袁女士与被告交涉得知,从项目开发之出被告就知道涉案商铺的层高为4.2米。被告明知层高的前提下依然采用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合同约定5.6米层高,实际交付4.2米,交付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一致,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隔成2层对外出租,现该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因被告的欺诈、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错失了投资其他升值房屋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袁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12223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房地产同期开发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作疏忽并非有意欺骗
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这一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并非答辩人有意欺骗。
原告所购房产为期房,位于悦公馆一层,商铺。悦公馆项目一层商铺层高有4.2米、4.3米、5米、5.6米、5.8米等不同情况。悦公馆项目房产销售之前,项目设计单位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北洋公司”)向答辩人的营销部门出具“悦公馆商业信息统计表”,在该表中,青岛北洋公司将原告所购的10#楼218-9号房产层高错误表述为5.6米,因而答辩人的营销部门受到误导,按“悦公馆商业信息统计表”所载信息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造成了这一错误。5.6米层高与4.2米层高,区别明显,交房时凭肉眼即可分辨,从日常生活经验足以看出两者的明显差别,答辩人不可能出于主观故意、有意作出欺骗,出现层高错误完全是由于工作对接出现差错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