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档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8 查看 56 次

通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不良信用档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通辽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档案,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和信用评价情况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机构。 

 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机构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1、机构基本信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与实际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股东及合伙人情况;分支机构情况;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经纪机构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人员;企业经营状况等。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纪人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建立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日常采集、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事务管理所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由通辽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管理所采集确认后,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采集、确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以及评定。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主要包括: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违规行为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违规行为的信息以及其它经相关部门及协会认定违规行为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良信用档案评定内容                

1、信息公示情况:  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及标准、备案证书、内部管理制度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情况。  

2、服务项目收费情况:  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情况,整体收费是否按照3%之内收取;具体每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列表公示(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佣金在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或达到约定标准后收取情况。  

3、经纪服务合同规范情况: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经纪人签字和加盖经纪机构公章。接受委托的必须有委托人书面委托合同,否则经纪机构应拒绝委托。  3、机构备案情况:      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通辽市房管理产局房地产中介管理所备案,备案到期后积极续备。备案到期后一直处于未备案状态,直接记入信用档案。

  4、服务质量情况:  每宗业务委托人满意率,收取佣金或者服务费用后,拖延时效态度恶劣的直接记入信用档案。 

 5、整改情况:  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一年之内被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二次的,直接记入信用档案。 

 6、 公众投诉处理情况: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积极配合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解答调解并妥善处理。在经营活动中,因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等级确认以及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记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机构的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房地产行政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核定、创先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确认机制  

(一)一年内出现一次违规行为,且积极配合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完毕的企业或经纪人,记载于信用登记簿一次。被登记簿记载一次的经纪机构和个人予以口头警告,被记载的经纪机构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是重复出现,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和经纪人,经通辽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事务管理所与通辽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确认后,记载于信用登记簿为二次。被确认为二次的经纪机构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被记载二次的经纪人必须经过经纪人协会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经纪工作。被记载的经纪机构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违规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三)一年内出现多次违规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和经纪人经通辽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事务管理所和通辽市经纪人协会确认后,记载于信用登记簿为三次。被确认为三次违规的经纪机构的法人和经纪人直接被列入房地产经纪机构黑名单,取消其下一年度继续备案的资格。违规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

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结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结束。  

(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一年。  

(三)机构信用等级记录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情况:  经纪机构如有行政处罚,立即记入信用档案。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如有违反上列条款,记入信用档案,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及通辽市经纪人协会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本制度字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辽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