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发布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监管工作,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企业复工达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误导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中涉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发布房地产项目租赁、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销售、租赁广告,应当提供其业主委托证明。
四、不得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出现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能够为房屋购买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五、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必须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必须在广告中注明。
如有违法线索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